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成立志愿服务队伍。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红十字会、残联等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