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对公共环境造成影响;

(二)不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学校等禁入的场所和区域;

(三)饲养宠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的呕吐物及粪便。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