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一)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对公共环境造成影响;(二)不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学校等禁入的场所和区域;(三)饲养宠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的呕吐物及粪便。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