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尊重历史,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得在风景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