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