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