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