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