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