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私接管线,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枝,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共绿地;

(三)合理合法使用共有空间,不乱放杂物,不随意张贴小广告,不高空抛物,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不堵塞消防通道、占用消防登高场地;

(四)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建材和垃圾,不得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等应按规定停放,电动车充电不得随意接连电线,造成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