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9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6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名泉、泉水文化景观及泉域的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地名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人防、行政审批服务、民族宗教、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绘、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奖励、学术研究等方面。
第二章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
(二)古城、圩子壕保护区,商埠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五)历史建筑;
(六)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后列入保护名录。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济南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充分反映济南地域建筑特点或外来地域建筑特点,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或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且获得群体心理认同感;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四)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与泉水相关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区域;
(二)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且沿线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泉水分布较为密集,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等富有特色的区域。
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和管理,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定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预先保护,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自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章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一)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一核、五廊、十片的总体格局和山、泉、湖、河、城一体的整体风貌。
(二)历史城区内古城及商埠区东西并置,并通过经二路、经四路、普利街、共青团路、泉城路、解放路东西轴线连接的历史格局及轴线两侧相关区域内的街巷、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风貌特色。
(三)古城护城河环绕、四门不对的城垣形制,古城内传统街巷南北向贯通、东西向联系的格局、名称、走向和尺度,历下亭至清山东巡抚大院旧址的古城南北中轴线及府学文庙、龙神庙、原山东布政使司旧址(包括原贡院)、督城隍庙等重要建筑,以及大明湖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四)商埠区以东西为经、南北为纬的网格状街巷肌理和中山公园居中的整体格局,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传统街巷名称、走向、尺度和街巷两侧近现代中外建筑为主的独特商埠风貌。
(五)圩子壕保护区拱卫古城的外城城垣格局,适宜于南高北低地势、便于城区分流行洪的南北贯通道路和纵横相连的历史街巷肌理,以传统风貌为主的建筑风格,古城内珍珠泉与古城外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四大泉群逾百座古名泉泉池及泉渠组成的密集泉水出露区和庞大泉水水系网络,以及丰富的城市园林人文景观与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泉城特色。
(六)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以及街巷、院落、建筑物、构筑物、名泉泉池和泉渠水体的外观特征和环境景观。
(七)千佛山与古城的互看视廊,大明湖四向视廊,趵突泉和五龙潭公园等重要景观区域视廊,华山、鹊山等观山视廊。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内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卫、消防、人防、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统筹衔接,与保护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将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所在位置和建设年代;
(二)核心价值要素;
(三)保护类别、保护要求和利用建议;
(四)保护范围、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和禁止使用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使用说明书,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代管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第四章保护措施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一)受理村(居)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投诉和意见建议,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本条例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民族宗教、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及时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等相关信息,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保护利用提供支持。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改变林地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二)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拆除方案,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一)传统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地名的,民政和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批准、登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对传统地名已消失但是城市道路、街道、桥梁、堤坝、建筑物、构筑物等还存在的,民政和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对传统地名予以变更恢复。
(二)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时,应当责令其履行修缮义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文物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积极抢救、合理修缮、科学恢复的原则,组织制定历史建筑抢救、修缮和维护计划,经专家论证后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规划选址和布局应当避让城墙遗址(原址)、水系和具有雨汛季节分流行洪功能的道路、街巷等脉络空间,建筑造型和色彩须体现传统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鼓励住宅建筑设计时在入户门框两侧预留不小于二十厘米可以张贴楹联的空间。
(二)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名泉泉池、泉渠的维护、修缮及其人文环境整治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实施对圩子壕现状河道及驳岸的整治,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贯通圩子壕水系。
(三)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绿化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环境提升,规划应利用现状地形、地貌、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传统园艺风格,优先选用乡土植物资源;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其他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具有一定生长年代及景观规模的树木资源进行普查、登记造册。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国有的,其管理人(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代管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三)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对于国有历史建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应当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可以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所需的抢救、修缮、维护等活动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保护图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修缮、装饰装修、迁移和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
确因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文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人防、地震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内应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
历史城区内已消失的重要古水系、古建筑(院落)、古城(内城)七座城门及城墙、圩子城(外城)十二座城门及城墙和尚存的古城的北门(汇波门)城门等,应当按照名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要求,在原址或者附近设置展示相关历史信息的标识。
标志牌、标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五章保护利用
鼓励原住居民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
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影响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符合保护图则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通过资金支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其购买历史建筑。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职责的;
(四)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被警示、撤销称号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历史城区具体范围为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东至历山路,南至经十路,西至纬十二路,北至胶济铁路,总面积18.6平方公里。
古城范围为护城河围合区域。
商埠区范围东至纬一路、南至经七路、西至纬十二路、北至胶济铁路。
圩子壕保护区东至历山路,南至文化西路南侧五十米,西至顺河街,北至明湖北路、明湖东路。
芙蓉街—百花洲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东至县西巷、珍池街、院前街、西更道街一线,南至泉城路、曲水亭街南侧,西至贡院墙根街,北至大明湖路。
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东至鞭指巷,南至泉城路,西至太平寺街、西城根街,北至大明湖路。
山东大学西校区(原齐鲁大学)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包含山东大学趵突泉校区以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两个主要区域,东至趵突泉南路—山东大学第一附属小学西界,南至经十路,西至西双龙街和广场西沟,北至济南财政学校南界。
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范围东至纬三路、南至经四路、西至纬八路、北至通惠街。
古城(内城)八座城门的名称分别是东门(齐川门)、南门(历山门)、西门(泺源门)、北门(汇波门)和新东门(巽利门)、新南门(坤顺门)、新西门(乾健门)、新北门(艮吉门)。
圩子壕保护区内圩子城(外城)十二座城门的名称是济安门、海晏门、永靖门、巽安门、永固门、中山门、岱安门、新建门、永绥门、麟祥门、普利门、永镇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