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方案,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