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