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