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

(二)古城、圩子壕保护区,商埠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五)历史建筑;

(六)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