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