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