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后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