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后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