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照明设备、线缆等外部设施,应当与保护范围内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