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合理的利用,支持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活动。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