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一)受理村(居)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投诉和意见建议,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二)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三)本条例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