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利用,应当保护优先、适度利用,宜居则居、宜业则业,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注重保护整体风貌,注重商业开发强度管控。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