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因保护不力遭到严重破坏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对于影响视廊保护、山水自然格局、生态环境的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降层处理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