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