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