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