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