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前款所称三岔湖区域,是指三岔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雨区域(包含水体)和主坝(副坝)的下游坡脚及坝肩外二百米以内范围。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应当严格落实河长制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根据三岔湖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眉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协调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适时开展协同保护、联合执法等工作。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三岔湖区域的管理机构,履行保护三岔湖水环境的管理职责,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公园城市、文化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与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管理权限。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岔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协助管委会实施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三岔湖区域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订、修改居(村)民公约,加强对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和引导居(村)民参与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有权对该区域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控制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禁止在三岔湖区域内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项目。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已经建成和在建项目,应当通过整改、搬迁、取缔、补偿退出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三章湖区水域保护
前款所称三岔湖湖区水域,是指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内区域。
禁止在三岔湖岛屿新建、扩建入湖排污口,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检测信息。入湖污水水质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禁止个人向湖中乱扔生活垃圾和在岛屿内丢弃生活垃圾。
岛屿内经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集中收集,依照相关规定转运和处理,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废物泄漏,不得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
除经批准的特殊用途船舶外,入湖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为动力源。经批准使用柴油、汽油等非清洁能源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禁止船舶污染物排入湖区水域,垃圾、污水、油污等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
水上活动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废燃料、污水、垃圾、粪便等污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废弃物。
管委会会同市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生物治水等新技术或者新模式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管理。
(一)围湖造地、围垦种植、网箱养殖、家禽养殖等;
(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三)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向水体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水;
(五)在湖区水体中清洗车辆、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六)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
(七)其他危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绿化控制带保护
前款所称绿化控制带,是指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外水平距离二百米以内的区域。管委会应当划定绿化控制带界限,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一)擅自挖掘、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二)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三)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废弃物和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五)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六)其他破坏绿化控制带的行为。
第五章外围控制区保护
前款所称三岔湖外围控制区,是指绿化控制带以外的集雨区域,包括湿地、林地等范围。外围控制区界限由管委会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禁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污水循环利用、对污水进行处理,防止污染水环境。
管委会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康养殖长效机制,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在外围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开展湖区生态修复、动植物湿地保护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行洪畅通,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批、修改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水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设置排污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固体废物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经营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绿化控制带范围内放牧、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二)在绿化控制带和三岔湖水域范围内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湖区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