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三岔湖沿湖岸边设置入湖排污口,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沿湖截污管道工程。

禁止在三岔湖岛屿新建、扩建入湖排污口,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检测信息。入湖污水水质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