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