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二)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三)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废弃物和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五)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六)其他破坏绿化控制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