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化控制带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植被的行为;(二)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三)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废弃物和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四)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五)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六)其他破坏绿化控制带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