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湖中乱扔生活垃圾和在岛屿内丢弃生活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固体废物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经营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