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三岔湖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实施,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禁止个人向湖中乱扔生活垃圾和在岛屿内丢弃生活垃圾。

岛屿内经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集中收集,依照相关规定转运和处理,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废物泄漏,不得丢弃、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烧。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