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湖区水域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船舶擅自驶入湖区。管委会应当对三岔湖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管委会协同市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育等部门进行船舶管理。除经批准的特殊用途船舶外,入湖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为动力源。经批准使用柴油、汽油等非清洁能源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禁止船舶污染物排入湖区水域,垃圾、污水、油污等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