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水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