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三岔湖区域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订、修改居(村)民公约,加强对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和引导居(村)民参与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有权对该区域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