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管委会是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三岔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协助管委会实施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