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批、修改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水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设置排污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