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管委会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绿化控制带范围内放牧、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二)在绿化控制带和三岔湖水域范围内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湖区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以及未在规定范围内垂钓和游泳。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