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级负责、系统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应当严格落实河长制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