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三岔湖水域建设水上活动设施、开展水上活动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从事水上活动,不得污染三岔湖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水上活动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废燃料、污水、垃圾、粪便等污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