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2月3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养成健康生活习惯,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反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
(三)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及时清理犬便;
(四)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
(五)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不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
(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三)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妥善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妨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五)不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六)尊重医护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场所秩序;
(七)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行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按照规定地点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妨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妨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其他维护社区管理秩序的规定。
第三章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
倡导和鼓励公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需要用血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的待遇。
第四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犬便不清理;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
(三)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遛犬不牵引;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活动时,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一)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不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物;
(二)违反规定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严重妨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情况实施考评。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对有关设施、场所疏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致使供给严重不足、设施严重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推进本辖区、本行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明显不力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