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市和区、县(市)公安、城管、民政、卫生健康、房产等主管部门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活动,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