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托"12345沈阳市民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情况实施考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