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犬便不清理;(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三)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