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