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二)遛犬不牵引;(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活动时,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