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遛犬不牵引;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体育活动时,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