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不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