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行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按照规定地点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妨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