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第十八条有效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