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