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