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