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